信托公司以外的信托受托人的
2022年01月25日 石家庄母婴网
了解到不仅是岚子村这一个村庄 信托公司以外的信托受托人
目前信托公司在“经营信托业务”领域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除《信托法》之外,主要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目前信托公司在“经营信托业务”领域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除《信托法》之外,主要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而就信托公司以外的主体从事信托行为
,其资格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少有探讨,笔者在此做简单梳理。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为信托业务,对此并无争议。因《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信托法》之特别法,适用法律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没有规定的,理应适用《信托法》。
其次,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甚至期货公司等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多适用其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范,因分业经营“禁忌”,多不承认其所从事的为信托业务,故不适用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但笔者认为,其业务在实质上为信托业务,相关监管规范在实质上和信托领域的两个规范没有本质差别,因此,在出现纠纷时,为保护投资者,除了适用各自的监管规范之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应适用《信托法》和信托法原理。应澄清的是:《信托法》和监管法规二者的效力层级不同,分业经营主要指在监管层面由不同的监管机构适用不同监管法规进行监管,但不能在法理层面认为只有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更不能因坚持分业经营原则,就否认《信托法》和信托法原理在规范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方面的作用。 另外,上述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之外的主体作为投融资信托的受托人,也并非一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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